公杖降一等,有纪录徒流罪一次降二等,二次杂职内用,三次以上罢黜。考核不称职,初考繁处降二等,简处降三等。若有纪录徒流罪者,俱于杂职用。从云南知府升贵州右布政使,李三才尚未考满,只得一个称职,文选司决不可能出具文书予以升迁,这岂不是欺都察院、吏科无人乎?”

    对于这个问题,朱应桢则是向两位都御史求证此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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